本月18日,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一案二审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当晚19时,检方与辩方围绕涉案的72笔业务到底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高利转贷是否成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口头证据的采集是否合法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作为全国首例“具备合法典当资质而致刑案”,国内钢铁贸易行业排名第四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罪案的判决结果,备受典当行业和法律界关注。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公诉机关试图通过一些口供就否定涉案企业合法经营行为,其逻辑是涉案企业及个人通过集团设立子公司,并操控子公司,从而实现非法经营目的。若按此逻辑推定,凡是设立了需审批行业的股东都在犯罪,这无异于否定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侦查机关涉嫌非法取证?
2013年1月27日,黄石市中院对联谊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陈小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被判处3年缓刑3年,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2年,缓刑2年。
高宏震等人随即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月18日,距离黄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的一年零九个月后,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一案二审终于开庭。
对于一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决结果,检方提出抗诉。检方认为,一审判决中对湖北联谊集团,以及被告人高宏震等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错误。联谊公司所从事的大部分业务是非法贷款业务,而非表象中的典当业务。非法发放贷款,即为非法经营活动。
但辩方认为,一审中没有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案很大一个问题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不合法。其依据基本来自于供述内容,而供述主要又为口供,且口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辩方律师刘立木说,从笔录证据可看出,里面有严重的违法办案、非法取证的情况存在。“做的全部都是普通监视居住,但涉案人员被全部统一放在了黄石电力宾馆等宾馆酒店场所。”刘立木称:“这就违法了。因为监视居住期间,不得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询问,必须去办案场所。而对陈小兰的讯问地点更显示为黄石大道上。”
而后,除高宏震外的其他人都被拘留了。但拘留后的所有讯问却放在了黄石市公安局和黄石港公安分局的讯问室,而不是在拘留所,多半讯问笔录是在黄石港公安分局做的,这亦涉嫌非法取证。”。而通过关押证人所取得的证言,其真实性亦大打折扣。
检方回应称,证据上的瑕疵不能否定证据的合法性,“既然笔录上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就说明证据具备合法性”。
新证据厘清资金流向
检方指出,72笔非法放贷资金中,合营期间的17笔业务有15笔为非法贷款业务,没有办理任何质押登记。之后办理的55笔业务中也只有二十几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部分放贷业务,没有开具当票,主要营业部门虚设,没有办理典当业务的各种设施,没有典当评估师。故此,联谊公司的放贷业务不符合法律典当业务关系的成交链。
辩方认为,涉案72笔业务的性质为合法典当业务,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放贷业务”,更非“违法放贷业务”。公诉机关一再强调典当公司没有开展门店业务或门店虚设,没有办理典当业务的有关设施和典当评估师,存在超限额借款等,以此否认典当公司的典当业务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要素,因而不构成实质上的典当借款业务。这种说法明显是办案机关严重缺乏典当业务知识的表现。
检方认为,联谊公司为了加强对两放贷公司的管理,专门成立投融资组织,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以谊信永和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在多次放贷期间,却可以查到其公司存在数亿银行贷款没有归还,证实了联谊公司流动资金基本来源于银行贷款。
随后,辩方在二审庭上提交了7组新证据,系4家涉案公司的财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针对起诉的6笔资金。辩方认为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资金流向。“所有信贷资金都用于钢铁主营业务上。6笔当金来源全部是自有资金,一部分是两家公司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联谊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刘立木说。
刘立木说,检方的上述推断没有依据也不符合逻辑,是没有财务常识的说法。
据悉,案发前,联谊公司年营业额达60亿元,上缴利税7200万元,共有员工500余人。但案发后,除物流公司勉强维持经营外,公司钢贸主业全面停摆,去年全年营业额不足500万元,留守员工不足10人。而被黄石市公安局以侦办案件为由扣划的联谊公司5000万元现金,黄石市公安局至今没有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