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质押当物或者抵押当物是典当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取得当金的前提。动产作为当物一般应具有独立性和可移动性,且典当通常仅要求当物质押或抵押,并无其他担保方式,这与借贷关系可以设定其他担保方式存在明显区别。
案例索引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22号】
争议焦点
典当与借贷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别认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在典当法律关系中,质押当物或者抵押当物是典当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取得当金的前提。本案中,财信公司与宇元公司之间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动产质押典当合同》的性质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首先,本案的当物与常规的当物不符。动产作为当物一般应具有独立性和可移动性,而根据财信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签订《动产质押典当合同》时,空调设备及电梯设备已安装到万向城公司项目上,实际交付已存在较大障碍。此情形下,财信公司仍接受空调设备及电梯设备作为当物,不合常理。
其次,《质押物监管协议》虽约定由万向城公司对空调设备和电梯设备进行存储监管,但该协议第九条同时约定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宇元公司承担,而非由财信公司承担。且该协议并未约定上述费用的计收标准及方式。可见,财信公司作为当物的保管义务人,并未对当物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原判决认定《质押物监管协议》的合同目的未实现,不能产生质物交付的效果,未有不当。财信公司关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宇元公司已将其间接占有的空调设备和电梯设备交付财信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本案的担保方式和财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可以印证财信公司与宇元公司之间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本案的担保方式不仅包括空调设备和电梯设备作为当物,还有汪元辉、李先喜、蒋晓勇、焦文、吴桂花和文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与典当通常仅要求当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不符。财信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宇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综合费,主张对空调设备、电梯设备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汪元辉、李先喜、蒋晓勇、焦文、吴桂花和文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财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典型的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与《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绝当物品的处理亦不相符。